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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履行清算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
释义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存亮公司)诉称:其向被告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拓恒公司)供应钢材,拓恒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应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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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4: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