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荣誉奖章。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十四条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 2.提高职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3.增加待遇。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对于同时荣立多次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只加最高的两项,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以上一等功臣待遇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