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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要求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企业的主要外部影响有:
    安全新定位和红线: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全社会的安全关注提升。
    系统化管理布局,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政府层面责任细分,未来监管趋势会来自不同职能部门,会越来越关注细节。国新办举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安全发展发布会时,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的解读:“在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产,我们很多企业里面都有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这个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
    政府安全底线提升,对违规的容忍度降低,加大处罚:“第一,罚款金额更高。对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见新增的第114条)。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无上限(见新增的第95、96、112条)。
    安全失信惩戒系统: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公众监督机制:政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行处罚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在监察部们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公众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关闭、吊销企业有关证照: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半年内3次或1年内4次处罚等情形(见新增的113条)。
    投入保障: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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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8: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