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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哪些
释义
    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哪些
    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
    1.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3.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
    1、和解(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2、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诉讼;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该内容由 杨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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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5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