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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擅自撕毁封条如何处理
释义
    擅自撕毁行政机关封条是属于妨害执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何保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贴封条其实就是法律上的“查封”行为,
    包括如下意义:
    1,由国家政执法机关执行,在我国,法院是主要民事执行机关;
    2,包括查封在内的民事执行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付诸实施,从而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3,查封等民事执行需要由债权人的申请;
    4,查封等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使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
    5,查封等民事执行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程序。
    如何启封:
    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1、申请查封人撤回了查封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2、债务已经清偿的;
    3、查封的财产变卖不成,申请查封人、债权人不同意以被查封之物抵债的;
    4、被查封财产的所有人提供担保,经过查封申请人同意的;
    5、查封了案件以外人的财产的情况;
    6、法院认为存在其他应当解除查封的情况。
    封条是国家执法部门对应当依法查封的物品进行查封的标记。私拆封条是违法行为。
    只有下此封条的部门才有权利启封。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封存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复议,但不可以直接启封。
    私自开启封条法律后果
    因对法院执行查封行为不满,认为法院侵犯其权益,案外人王某金竟擅自撕毁法院封条,阻挠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日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恶意妨碍执行的案外人王某金决定司法拘留15日,有力地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2014年,蔡某杉、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榆西线北侧海交路嘉兴园2套房产抵押给余某青,借款70万元,月利率2%,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后蔡某杉、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余某青向秀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两套房产,准备评估拍卖。
    案外人王某金对其中一套房子的查封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于2004年从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榆西线北侧海交路嘉兴园C101号房,后长期居住使用。王某金认为法院查封行为侵犯其产权,向秀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经秀英法院一审、海口中院二审,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善意取得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驳回案外人执行异义。
    案外人异议程序结束后,该案承办法官要求继续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更换被查封房屋门锁并贴上了封条。今年10月30日下午,案件承办法官接到物业电话,称王某金擅自撕毁封条,撬开门锁后更换,并将建筑材料堆放至该房屋。承办法官立即带队赶往现场,发现王某金已经离开,并电话联系王某金要求其返回配合法院调查。
    一小时后,王某金返回,被留在现场等待的法院干警带回法院。在查明确实系王某金撕毁封条并使用被查封房屋后,秀英法院当场做出对王某金拘留15天的决定,并将其送往拘留所实施拘留。
    承办法官提醒,法院封条是国家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象征着司法权威,擅自撕毁属于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可以拘留、罚款。《刑法》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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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