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总数的30%以上,在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达到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的30%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有量50%以上,在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量达到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的30%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在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之间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在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达到证券或者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的20%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行买卖期货合约,在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达到证券或者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的20%以上; (五)单独或者合谋,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行期货合约当日连续申报买卖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在交易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占当日证券总申报量或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的50%以上;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反相关禁止经营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证券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和期货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 (四)不以交易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进行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 (七)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1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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