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先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约定条款无效 |
释义 | 合同当事人能否预先放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权利? 违约金调整规则的司法理解 违约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下,违约一方应当向守约的相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包含了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类型。 约定违约金,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下,违约一方应当向守约的相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属于违约金的一种类型。 我国法律对约定违约金调整规则的规定,是法律为平衡当事人利益而对契约自由的适当限制和适度干预: 1、享有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主体,既可以违约一方,也可以违约方的相对方。 2、干预的主体,既可以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民商事仲裁机构。 3、适度干预的启动程序是,当事人主动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 4、适度干预的本质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过低的、过高的、不合理的违约金依法审查进行干预,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促进当事人间实质的法律公平。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约定违约金的调整规则,本质上属于公法性质的诉讼权利;约定违约金的调整规则虽属于强制性规范,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既不应依职权启动调整,也不应向主动当事人行使释明权。 预先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效力 基于约定违约金调整规则属于公法性质的诉讼权利和强制性规范的司法实践认识,当事人提出调整约定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的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被限制或被剥夺,不应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进行事先排除。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约定条款当属无效条款。 法律实务痛点 tips 1、实践中,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主要形式有:事先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确认,并约定违约事由发生时该违约金数额不可变更;事先对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进行明确,并约定违法由事发生时按约定的违约计算方式得出的违约金数额不可更改。前述约定,在本质上都是排除违约金调整规则在具体民商事活动中的适用,违反了公平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2、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自由处分权利的权能;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有足够的预见,当事人自愿承担一定的违约损失并自愿放弃主张该违约损失的赔偿请求权的,则该约定条款不宜认定为无效条款。 现行法律索引摘录和参阅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参阅文件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的贺小荣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 最高人民法院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监督案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351号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传播正能量是一种自我追求! 了解更多法律实操精彩文章,可关注王圣平律师的“民言法商”微信公众号。 助推企业合规建设的公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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