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名称变更后以前的公章没有法律效力。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公章要根据新的公司名称重新制作,变更前的公司名称作废,公章已经无效。公司变更后,其失去了法律效力,需要更换公章,才能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但是在变更公司名称前的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合同等,依然有效。 按照规定,自公司名称变更之日起,工商局在重新发放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的同时,应当要销毁公司原有的所有印章,并且要给一张盖有销毁前和销毁后的印章的印模。同时,原有的公司印印章废止。在公司变更后还是用原有印章,属于无效行为。 如果遇到对公章产生疑问的,只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证明二个名称为同一公司。可以发布公告或者发函说明公章变动情况。 企业名称变更之后,按照规定原公章要上交,凡是跟名称有关的一系列银行帐户、社保、公积金等等都需要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可以申请暂时不交公章的,等办完手续再交。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