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第四条 综合判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