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 (2)倒车后车; (3)溜车; (4)未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 (6)闯入单行道或禁止行驶道路的; (7)变更车道不允许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允许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允许直行车的; (10)未按规定超车的; (11)未按规定掉头的; (12)未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如遇放行信号未允许先放行车的; (15)如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允许放行车; (16)如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允许放行车; (17)非公共汽车、电车未允许公共汽车、电车;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允许右侧无来车相遇,左转弯车未允许右转弯车;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允许环形路口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