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金融民商事案件; 2.涉金融行政案件; 3.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