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期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如何处理 |
释义 |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一、所有权的归属 (一)属于国家所有的有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二)属于集体所有的有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除了上述属于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公民和其他民事主体不能取得所有权外,其余的公民均可以合法手段取得所有权。 二、遗失物的处理方式 关于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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