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不让带手机合法。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一般是不允许录音录像的,不允许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带手机。一旦当事人利用手机摄录视频或录音,传播出去,会暴露其中一些不便公开的“秘密”。 不得带入法庭的物品: 1、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4、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5、标语、条幅、传单; 6、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1、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2、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3、精神病和醉酒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5、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6、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八条 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