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为什么不愿受理支付令 |
释义 |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限定的督促流程,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隶属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履行的对债务人督促流程。这是处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纷争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议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无异议而不履行支付义务时,支付令就能够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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