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办企业财政登记:填写财政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企业代码证、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公司章程(须上交复印件)。 变更财政登记证:填写财政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变更后的税务登记副本(须上交复印件)以及原财政登记证正、副本。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章,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处置、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