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国籍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法律客观: 《国籍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5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9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0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11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