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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刑减轻附加刑是否减轻?
释义
    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法定刑”,应当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那么在“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应当在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一个刑罚幅度以下判处刑罚,该刑罚幅度是一个固定的组合,减轻处罚时应当适用于整个组合而不单单是主刑。
    其次,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往往是附加于主刑的,一般根据主刑的轻重规定与之相当的附加刑。减轻处罚应先确定主刑的减轻处罚,然后在主刑减轻后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内适用附加刑的刑种、幅度以及是否单独适用。
    最后,如果主刑减轻而附加刑没有减轻,则会出现主刑与附加刑不在同一量刑幅度之内的情形,这将造成刑罚适用的混乱,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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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23:4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