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婚前财产能被执行。被执行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一般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后,被执行的财产不能偿还共同债务的,剩下的部分应由夫妻双方使用个人财产偿还,婚前财产可以执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可以采取约定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个人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可以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当由主张人(夫或妻一方)负证明责任,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