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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设立分公司需要几个人
释义
    法律对于个人即自然人注册公司数量的限制区分公司的形式有所不同。如果是担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则没有数量限制,投资有限公司成为该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更不会有限制。而如果是注册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单位性质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单位性质的问题,我做以下简要分析。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即便投资人只有一个自然人,即自然人独资,该公司依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资产来源不会改变其性质,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一人有限公司,除了在转投资上有一些限制,即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不投转投资其他一人有限公司,其他诸如设立要求、风险承担、税务缴纳等方面都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因此,其本质仍然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公司和两人公司区别
    一人公司和多人有限公司大概有以下区别:首先,一人公司注册资本需要一次到位;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且注册的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公司不能证明个人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之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多人公司则无相关的限制。其次,从税收上看,一人公司是交个人所得税;有限公司的利润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分配利润时还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一般而言,个体税负小一些,但要根据具体情况详细策划。最后,一人公司的注册资金最少为10万元人民币,多人公司最少为3万元人民币。
    三、一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怎样承担责任
    一人股东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该股东无法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称之为独资公司,一般一人有限公司是不设立股东会的,而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的股东却具有唯一性。另外就是,自然人在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就不允许再设立其他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这类公司的债务,一般还是以公司财产来独立承担,除非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这个时候股东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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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