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赌博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则 |
释义 | 赌博行为涉嫌赌博罪,犯罪所得应予追缴。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行为均属赌博罪。组织人数、赌资数额、参与人数等因素决定了罪行的严重程度。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也属于开设赌场。在境外赌博吸引国内公民,以及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和帮助也构成共犯。国家工作人员、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情况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赌资和赌具将被追缴和没收。非营利性娱乐活动和正常经营行为不属于赌博罪。 法律分析 只要参与了赌博行为的,均可涉嫌赌博罪,所查获的财物均系犯罪所得。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结语 赌博行为涉及赌博罪,所得财物均属犯罪所得。根据《高法、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行为都属于赌博罪。若组织人数、赌资数额或参赌人数达到一定标准,将被认定为聚众赌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也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赌博的行为,以及为他人提供直接帮助的共犯,也将受到法律追究。赌博犯罪中所用的赌资、赌博用具以及违法所得将被追缴和没收。然而,非营利性娱乐活动和正常经营行为不属于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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