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 6种情况 1. 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 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4. 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5. 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6.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二、医疗损害鉴定是指什么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鉴定后,人民法院会组织医患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后,方具有证据效力。 对有缺陷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 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三、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人如何确定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 医疗损害责任 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 医疗损害鉴定的 6种情况 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医疗损害鉴定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公民受损害的几种情形做出的专业鉴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