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户口本盖的是方章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1、公安厅的红圆章。2、某市(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红圆章)。3、户籍民警私章(红方章)其它有“工本费4元或6元长条红章,还有以下空白长条红章,这些都不是太重要,现在一般的都把这些小章给省了。4、居民户口薄上应有三个章:户口所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户口专用章,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户籍登记管理员)的名章(此章由公安机关统一刻制、附带有编号)。5、户口本使用:(1)、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籍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实的主要依据。户籍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应当主动提交户口簿。(2)、户主应当妥善保管户口簿,严禁擅自涂改、转让、出借。遗失的,必须立即向登记机关报告。(3)、户口簿的登记权属于户籍管理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账簿上记录。(4)、户籍人口增加、减少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户口簿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5)、全户迁出户口登记辖区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