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过错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离婚过错方的判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无过错一方。根据《民法典》,离婚过错包括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法院应以感情破裂为标准判决离婚,但如果双方感情未破裂且过错方愿意调解和好,应判不离。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赔偿,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后果等因素决定赔偿数额。只有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才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分析 一、对离婚过错方怎么判定?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指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或对另一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谁?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民法典》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结语 根据《民法典》对离婚过错方的判定标准,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并考虑双方的调解和好意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赔偿,赔偿数额由多重因素决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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