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措施之前要调查吗 |
释义 |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不一定要进行调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然后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是怎样的 (一)赋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该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及专属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以前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造成执行中随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行政强制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是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以及解除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三)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超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还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类型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这些:(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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