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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如何作废
释义
    一、民法典中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如何作废
    关于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如何作废,可知放弃继承遗产并进行了公证的,那么放弃继承遗产的公证书是不能撤销的,但并非所有放弃继承遗产的公证都不能撤销的,如根据继承人的事由确实可撤销的,可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承认继承人的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二、放弃继承公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1、被继承人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未婚的,须出具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许其配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
    3、在所在街道、社区出具的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并经户籍地派出所确认
    4、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放弃继承权声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户口本,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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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