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是否可以向股东借款 |
释义 | 公司可以向股东借款,该行为是合法的,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其本身并没有任何财产。其所有财产的形成都是由股东向公司投资形成的。在股东将全部注册资本都缴纳完毕后,可以向公司借出款项。公司从股东借款之后,应当计入会计账簿。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一、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出资有下列规定: 1、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第9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公司改制流程是什么? (1)股份制改造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因为工作班子需要合作一年以上,所以中介机构的实力、投入本项目的精力和相关机构之间的配合协调对企业改制、辅导、发行和上市至关重要。 (2)会议确定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工作分工等,着手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3)尽职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公司设立登记情况的调查,对公司结构方面的调查,对公司业务的调查,对公司经营现状与可持续发展的调查,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对公司资产状况的调查,对公司重要合同、知识产权、诉讼等方面的调查,对公司纳税、社保、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调查。 (4)确定发起人、出资形式、签订发起人协议,并拟订公司章程草案。 (5)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报告。 (6)如公司以全部净资产进行折股改制,则由公司原股东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如公司整体改制的同时吸收新的股东增加注册资本,企业应当设立验资账户,新股东在签署发起人协议后,应缴纳全部货币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出资完毕后,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7)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8)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需要申报的资料有以下几种: ①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③公司章程; ④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⑤验资证明; ⑥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⑦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和住所; ⑧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9)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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