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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哪些?
释义
    补偿范围是确定拆迁活动造成的损害中,哪些财产利益是应依法给予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即: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
    (1)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2)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3)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一、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需要找哪个部门吗?
    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规定了征收行为的实施机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规定了监督与指导的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各个部门的职责的法律规定。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相关的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到一定的义务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基本上市按照补偿方案来确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房屋拆迁是否需要资质吗?
    房屋拆迁需要资质。
    各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各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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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