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听证应该何时提出? |
释义 | 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代替参加听证; 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吗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应当公开进行应该根据相关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的听证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的范围是: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是: 1.当事人自己提出听证的情况; 2.行政机关认为确实有进行听证的必要。 行政处罚听证陈述条件 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的条件是: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七)主持人、听证员提问; (八)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该内容由 杨国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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