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五项规定 |
释义 |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只用一条内容,没有第五项内容。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同时,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缺席审判,配合国家反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法院应当开庭审判。或外交途径提供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汪海燕解释说,这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利,如知情权。“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度可能会比较大,因为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在境外,很多情况下并不知道他们的住址。这需要得到当地司法机关配合。” 以上就是上述问题的相关回答,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当庭移交。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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