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继承丈夫遗产,应偿还前夫生前债务吗 |
释义 | 妻子继承丈夫遗产,应偿还前夫生前债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和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践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践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聂*民与被告张*兰之夫王*波(均为化名)系朋友关系。1995年7月16日,王*波向原告借现金7700元,写有欠条。欠条上载明:“欠新民款柒仟柒佰元整(7700.00),等有钱时马上还。王*波(指印)95.7.16。”1995年农历腊月初六,王*波因工伤事故而死亡。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款,被告以其不知道此事为理由绝偿还。原告即起祈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其丈夫前欠款。 法院在审事过程中查明: (1)原告出具的王*波的欠条,经核对笔迹,确系王*波的笑谈。 (2)被告是王*波惟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3)1995年农历8月,被告与王*波购买了许*玲两室一厅房屋,价格为13000元,王*波在一个月内付清了购房款,并搬进去居住。但房屋产权至今没有过户,仍许*玲名下。 (4)被告在其夫死亡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王*波的遗产,并实际占有了上述所购之房产。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丈夫生前向原告借款,有欠条佐证,借款事实成立。被告和其丈夫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房屋,付清了房款,并已经搬进居住。被告已实际继承了其丈夫的遗产,应当负有偿还其丈夫生前欠款的义务。被告辩称所购房屋没有过户,因房屋过户与否不影响其继承遗产事实的存在,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700元整。 本案需要查清并处理的问题有三: (1)王*波生前借款的性质。 (2)被告张*兰是否继承了其丈夫的遗产。 (3)被告张*兰偿还非常规生前的借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关于王*波生前借款的性质 确定王*波生前的垡的性质很重要,涉及到该债务由谁偿还及其法律依据。如果该债务系王*波与张*兰的共同债务,则张*兰应负连偿还责任,不以王*波的遗产为限王*波个人国,则应以王*波的遗偿还,或由继承遗产的人偿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王*波生前借的7700元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张*兰也并不知晓,所以应认定为王*波的个人债务。 二,关于被告张*兰是否继承了其非常规的遗产 首先,张*兰作为王*波的合法妻子,是五红波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根据本案事实,是惟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波生前未立有任何遗嘱,所以王*波的所有遗产均应由张*兰继承。这是婚姻8法中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内容。其次,张*兰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且实际上已经继承了王*波的遗产。在王*波前,张*兰与王*波共同以13000元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因而该房应属张*兰、王*波夫妻共同财产,王*波应当享有一个财产权利。这一半财产权利则属于王*波的遗产。张*兰实际居住该房屋,表明其事实上已经继承了王*波的遗产。 三、关于张*兰偿还其丈夫生前借款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即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在本案中,被告张*兰已实际继承了其丈夫的遗产,因而依法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其夫生前所欠的债务。而要案法院判词中的表述“被告已实际继承了其丈夫的遗产,应当负有偿还其丈夫生前欠款的义务”,是欠妥当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