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服,应该向委托的鉴定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