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一定算自动解除。按照规定,应当解散的事由,其中包括“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那么合伙合同定有存续期间的,且无到期后关于继续经营的相关约定,则于该期间届满时,合伙即归解散。但是合伙合同所定的期限届满后,合伙人仍继续其事务的,则因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合伙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