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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担保人新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又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五种。其中保证形式的使用,作为保证人担保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如果不符合条件,就算想要担保,签订合同也会属于无效情形。一、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条件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二、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内容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三、担保法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或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此看来,连带保证责任更大。保证合同中一般都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连带保证。保证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如果明确约定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推定不出是一般保证的视为连带保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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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3: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