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手续是收集任务凭证、写申请书、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审查、裁定发支付令或者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四百二十九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一、支付令申请书格式 支付令申请书 申请人:——(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所地、联系电话;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写法同上)。 请求事项: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写明数量)。 事实与理由:(写明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特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写明数量)。请予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书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