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活动中可以 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时,可参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在《 民事诉讼证据 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