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小心把税务登记证件遗失了,或是扣缴义务人丢失了扣缴税款的凭证,应该在十五日以内,通过书面报告相关的税务机关,并且应该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应该马上申请补发。处理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流程大致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应该要申请;其次应该要受理、审核以及回复。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