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诽谤罪的构成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在网络诽谤案件中,有可能涉及诽谤责任的主要有三方,即网络服务商、公告板服务商及图片及文字的作者。如果有人在报刊上撰写文章诽谤别人,不仅作者可能被起诉,、报刊出版机构也可能被起诉。由于法律规定不同,在有的国家印刷商也有可能被起诉。如在我国清未的报律就规定,如涉,作者和印刷者要共同负责。在网际网络上,网络服务商就像印刷商那样的角色,而公告板服务商就好像和新闻机构。那么如果有人在网络上撰写文章、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网际网络服务商是否也须负法律责任呢一般来说是不用的,这就好像在我国的新闻官司中,印刷单位一般不负责任,因为印刷单位只负责印刷技术工作。对于网络服务商不负诽谤责任这一点,在有的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新加坡就有电子交易法。该法令有条文规定,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让第三方能在网上提供资料。所谓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网络服务商控制范围内的人。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无须负诽谤的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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