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现行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明、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本人所有【相关依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二)本人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明、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