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房贷的房子,离婚怎么分?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出资情况以及房本署名情况不同。在婚前一人出资大的情况下1)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房屋属个人财产。2)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落在自己名下,房屋属个人财产。3)婚前已付首付,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人个人债务。房屋落在对方名下,无特殊情况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房屋落在双方名下,算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双方出资的,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1)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 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婚后买房的,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落在双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只是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落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有抚养方暂时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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