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邻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
释义 | 相邻权是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便宜而对相邻不动产为使用或限制的权利。 其基本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是对相邻不动产为特定使用的权利。 二是限制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一、耕地遮阴费赔偿的标准 根据合同约定执行。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具体的赔偿没有规定,但是如果能拆除的,可以要求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要求适当赔偿。 二、房产权利人应遵从哪些相邻共处原则? 房产权利人应遵从的相邻共处原则如下: 1、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和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房地产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尊重自然流向; 2、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房地产权利人必须使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利人,如建造、修缮建筑物、铺设电线、电缆、水管、供暖和燃气管道,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房地产权利人的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由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