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合同二者效力不同,适用的条件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