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时有义务保持租赁物的完好性。如有必要,租赁物变更用途前,承租人应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和维修,并经出租人同意方可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变更用途造成损失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租金、使用期限、使用目的、履行方式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按照约定返还租赁物,返还租赁物时应当保持租赁物原有的状态,如有损耗或者损坏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市场惯例承担相应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有义务保持租赁物的完好性。超出约定使用范围或者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或者性质,致使租赁物损坏或者价值减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