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详情 |
释义 | 2018年7月1日起,深圳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今年的缴存基数下限为2030元,比去年的1808元增加222元,上限为33765元,比上年增加3494元。 一、调整内容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8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3765元(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5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2018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2030元的,自2018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2030元。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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