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定金罚则的理论分析与实务指导(I) |
释义 | 民法典中定金罚则的理论分析与实务指导(I) 《合同法》《担保法》和《民法通则》2021年1月1日被《民法典》取代之后,与定金有关的法律条款分布在《民法典》586、587和588条。 一、定金类别与使用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证约定金,其中,证约定金使用频次最低,立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使用频次较高,而违约定金的争议纠纷较多,本文着重探讨违约定金(其他种类的定金另文探讨)。 二、定金罚则的法理辨析 (一)立法目的:惩罚根本违约的一方, 一般违约不在此列。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趋严: 与原1999年版《合同法》第115条相比,《民法典》适用定金罚则具有更为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有当一方符合(1)不履行债务,或(2)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现该两者情形之一的,守约方才有权主张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的,无权要求退定金。 《民法典》第587条的定金罚则排除适用:一方出现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情形。简言之,合同一方只有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该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才适用定金罚则! (三)定金罚则与追究违约损失赔偿责任的关系 一方根本违约可以适应定金罚则,对方能否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损失,答案是肯定的。守约方有权在定金罚则和违约损失中选择对己方有利(金额相对较高)的一种权利向违约方主张。 (四)定金罚则的失效情形 当一方遭受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如果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一方根本违约的,不影响适用定金罚则;承受违约责任的一方可据此向第三方追偿损失。 三、合同定金有关实务指导 (一)对支付定金一方而言 1、谨慎做好卖方的资信尽调再签约付定金。 2、在合同标的金额20%范围内支付定金,超限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超过的部分视为合同价款部分。 3、合同生效后,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避免定金损失。 (二)对收受定金一方而言 1、做完买方的资信尽调再签约收定金。 2、合同生效后,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如果发生履约障碍及时与买方沟通,只要未出现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违约情形,向买方争取延期履行或先部分履行。 3、保留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已经向上游订货、已经完成标的物的备货、通知对方提货(须延期交货的,提前向买方解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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