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自然无效,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向上级机关提起了复议,而上级机关维持了原来在决定,当事人不服,又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来的决定,或者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就自然无效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七条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第八条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 (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四)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九条 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