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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是如何处罚的
释义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就是无证驾驶,处罚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无证驾驶就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长住地址。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
    (3)处罚依据,指对当事人处罚所要使用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4)处罚内容,指对违反道路安全的当事人所要进行的何种类处罚的内容。
    (5)时间,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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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