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是否可以取代专属管辖? |
释义 |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仲裁没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 法律分析 一、专属管辖可以约定仲裁吗 可以。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因此,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 二、什么是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三、专属管辖的排他性特征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特殊类型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专属管辖的本质属于地域管辖,一般以一定的联结地点来确定。世界各国一般将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登记地和遗产继承地作为确定专属管辖法院的联结点。①专属管辖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既包括在专属管辖法院之间的排除,也包括对外国法院管辖的排除——牵连管辖除外。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管辖与该案件有牵连但本院无管辖权的其他案件。牵连管辖的原因是追加和反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对该问题是否排除在专属管辖之外尚无明确规定。二是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其他特殊地域管辖。三是排除当事人协议管辖——除非当事人之间协议选择仲裁裁决,或者专属管辖的法院有两个以上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5条的规定,依照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结语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专属管辖的本质属于地域管辖,一般以一定的联结地点来确定。其排他性表现在排除其他法院和一般地域管辖,以及排除当事人协议管辖。然而,除非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裁决,或者专属管辖的法院有两个以上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否则不得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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