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有没有区别呢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债权和破产债权的区别具体有以下几点: 1、履行债的意愿不同。普通债权是当事人依一定法律事实,由合同约定或民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它的履行是由债务人根据债的内容自愿完成的,而破产债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要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 2、履行债的程度不同。债权人的权利是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实现的,它一般不受债务人财产的限制,债务人在完成特定行为中必须如数完成义务。 而破产债权则要受债务人财产即破产财产价值的限制。破产债物人仅在破产价值内履行债务,或如数履行、或不如数履行(比例偿还),甚至根本不履行。 3、产生的条件不同。债权的享有人在享有债权的同时,往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破产债权人是在债的关系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享有财产请求权,债权是破产债权取得的前提和条件。 一、什么是破产?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制度与同是解决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适用条件不同。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故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并在必要时强制其履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其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是为法律所限制的。 (2)目的不同。民事诉讼与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的,而破产程序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前者的目的是债的履行,而后者则更强调在债权人间的公平履行以及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维护。 (3)法律后果不同。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在作出破产宣告的情况下,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其范围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二、合同债权的职能具体包括什么 合同债权的职能包括: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行为或者不行为。如要求债务人按合同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债务人依法或者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而产生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是与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的结果,因此债权人享有的支付受领权是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3、请求保护债权,债务人不履行的,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不是诉讼权,而是债权的权力,往往称为债权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债权转让债务免除的,债务抵消。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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