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含义为:(1)被告可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行为;,(2)被告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或相同的行为。(3)被诉具体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