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此外,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行政行为是指由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力,并针对一单独个别的情况,作出一个对外产生积极或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为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具体是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指行政相对方法律上权能、权利或利益。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